索 引 号:787034537/2010-00012主题分类:政务督查发布机构: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2010-10-22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霸州市商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
霸州市商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局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窗口服务科室(以下简称“服务科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建设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直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服务大厅提出。

第三条 服务科室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对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服务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 服务科室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局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窗口服务中心公示,并应制作成手册,以方便申请人索取。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服务科室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服务大厅能够做出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服务大厅不能作出说明、解释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窗口向申请人作出说明、解释。

第六条 服务科室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服务科室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送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科室。有关业务科室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期限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有关业务科室不能按期作决定,经主管局长批准延期的,服务科室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科室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服务科室负责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在服务科室公示,申请人及公众可以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由服务科室统一收取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服务大厅及本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其他违纪行为,可以向商务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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